动产信托的主要方式
动产信托根据其信托目的,即是否出售有关物件,何时将所有权转让给用户等,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管理处分方式
所谓管理处分方式,即信托的最终目的是要出售动产设备。但在出售之前,先租给用户使用。这种方式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动产设备的制造者或销售者、用户以及信托机构三者就特定的动产设备进行信托、租赁的基本事项达成协议,签订基本协定。
(2)以制造者或销售者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以信托机构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将有关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机构。
(3)制造者或销售者取得与信托价格(通常为用户购人有关设备的价格)相同金额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机构出具信托受益权证书,交给受益人,以证明信托受益权的存在及内容。
(4)信托机构在受托的同时,与设备的用户签订出租或买卖契约,把动产设备出租给该用户。
(5)制造者或销售者所取得的受益权,可以向第三者典当或让渡,也可以受益权作担保,融通资金,收回货款。
(6)使用者按照设备的使用方法使用动产设备,获取收益,除了支付租金外,还需负担修理费、保险费及其他关于动产设备的一切费用。租金由相当于有关设备的折旧费(实质上是分期支付购人的货款)和利息构成,前者称为第一租用费,后者称为第二租用费。
(7)信托机构把第一租用费作为信托本金的一部分偿还金交给受益人,同时从第二租用费中扣除信托报酬。将其残值作为信托利益交给受益人。
(8)使用者在租赁期满(也即信托终了)。从信托价格中扣除已支付的第一租用费累计金额后的余额向信托机构购人设备。
(9)信托机构把动产设备的出卖价款作为残存的信托本金的偿还金交给受益人,由此信托终止。
(二)处分方式
处分方式是指在信托设定的同时,把动产设备出卖给使用者,出售价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回。其操作程序大致是:
(1)由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信托机构、用户三者签订基本协议。
(2)制造商或销售商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其的是向用户出售有关设备,并在信托期间内收回出售的货款。
(3)信托机构出具信托受益权证书,制造商或销售商取得信托受益权。
(4)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契约与用户之间签订有关设备的买卖契约,将有关设备出售给用户。这是与管理处分方式的不同之处,即有关设备的所有权在签订信托契约后,通过买卖契约又转移给了用户。有时。信托机构为了对用户所拥有买卖货款的债权进行担保,就以有关设备取得抵押权,或者以转让有关设备取得担保。
(5)委托人兼受益人(即制造商或销售商)经信托机构同意,将信托受益权出售或转让,收回货款。
(6)在信托期间和终了,信托机构将从用户那里收取的分期支付的货款和利息扣除规定的信托报酬后。作为资本和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受益人以此收回投资资金并取得收益。在这种处理方式中,由于被信托的动产设备立即卖掉,所有权转移给了买主,可以省略信托登记,买主有权自由地使用设备,取得收益。这同向银行借款买进设备,分期偿还贷款几乎完全一样。
(三)管理方式
管理方式也称出租或者转出租方式。其基本内容是:
(1)由动产生产或销售公司与信托机构签订基本协定,同时签订信托契约,将有关设备信托给信托机构。
(2)动产生产或销售公司作为受益人取得与信托价格相同金额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机构出具证明信托受益权存在的内容的信托受益权证书,交给受益人。
(3)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契约,与动产生产或销售公司签订有关设备“租借契约”。
(4)委托人兼受益人经信托机构同意后将信托受益权出售,从而收回设备价款。
(5)动产设备的使用者在信托契约期间内,定期向信托机构支付租用费。此项租用费由相当于设备的折旧费的第一租用费和相当于利息的第二租用费构成。
(6)信托机构收取租用费后,扣除规定的信托报酬,将余款作为信托资本和收益分配给最终受益人。受益人以此收回投资金额。取得运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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